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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1)
最近,關於試用期是否入法,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 80% 的話題引發同工不同酬討論。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試用期,但由於契約自由原則,大部分公司雇用新人時,都會另外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多久?試用期享有正職福利嗎?可以累積年資嗎?三個月試用期內離職要預告嗎?本篇文章整理試用期常見 9 大QA一次解釋!
本文目錄
《勞基法》已於民國86年刪除試用期相關規定,因此目前法令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可依勞資雙方簽訂的契約決定。不過,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一樣受到勞基法及勞動法令保護。
一般常見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但也有少數公司會有長達六個月的試用期。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即可。試用期間,不只有雇主試用員工,看員工的工作表現;員工也可以同樣試用公司,觀察工作環境、所屬團隊、職場文化是不是符合期待,
試用期間無論是特休、事假、病假等都是勞工的權利,員工符合公司請假程序並有充足理由,雇主應沒有理由拒絕。試用期員工請假天數和一般員工相同,享有法定的天數。
勞健保、雇主提撥至少 6% 勞退是法令規定一定要有,因此雇主一樣必須為試用期員工加保。
基本上,試用期員工與正職員工享有相同的福利,但詳細內容依入職前勞資雙方簽訂的契約為準。
《勞基法》第 16 條中規定了離職預告期,
因此,若工作未滿 3 個月的員工,沒有離職預告的義務,但為避免爭議,最好保留交接緩衝期。
試用期員工與正職員工皆享有相同的權益,是有加班費的。至於加班費怎麼計算,《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平日加班:
雇主請勞工於《勞基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試用期的休假與《勞基法》中保障的權益相同,包括一例一休與國定假日應放假等。
根據《勞基法》第 84-2 條訂定的「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因此,試用期是需要列入年資計算的,保障後續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勞工權益。
若試用期滿,雇主評核工作表現認為員工不適任,也不得請員工直接走人,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預告與付資遣費。
若員工在試用期屆滿三個月以上時遭到資遣,除資遣費外,雇主須按照《勞基法》規定,依法提早 10 天前預告,再給予謀職假。
近期試用期法制化引發大量討論的爭議點,主要「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這一部分。
試用期雖未受到法律明文保障,但同樣受到勞基相關法令保護,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
有試用期的公司,部分會在試用期後調薪,像是底薪+30%、漲 1,000 ~3,000 。具體調整多少端看勞資雙方協定。建議在入職前先與企業確認時間及調整幅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