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2)
自主加班可以領加班費嗎?加班費怎麼計算?放假時回電話、LINE訊息算加班嗎?工作日、休假日、例假日加班,可以領到的加班費有什麼差別?本文整理加班費常見 8 大 QA 一次看懂!
➤ 本文目錄:
- Q1:認識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加班認定標準為何?
- Q2:加班費計算方式?
- Q3:加班是否須取得雇主同意?勞工自行加班是否可領加班費?
- Q4:下班時間或休息日,接聽主管電話或接收 line 簡訊是否算加班?
- Q5: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是否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 Q6:「月薪制」勞工之延長工時工資如何計算?
- Q7:加班換補休有期限嗎?每次都需要重新協商補休期限嗎?
- Q8:如果未能在期限內補休完畢,可以換取加班費嗎?
Q1:認識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加班認定標準為何?
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周不得超過 40 小時。 超出「正常工時」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Q2:加班費計算方式?
加班費部分,依照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有所差異。計算加班費之前,要先了解工作當天是哪種假日,普遍的四種日期分類: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 休息日:週六
- 例假日:週日
- 國定假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
1. 工作日:出勤應給加班費
-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 休息日:出勤應給加班費
- 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
- 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以上。
3. 例假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不可要求出勤
- 若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4. 國定假日:應給付雙倍薪水
Q3:加班是否須取得雇主同意?勞工自行加班是否可領加班費?
加班屬於「雇主發動」,故原則上「自主加班」應該是不被接受的。建議勞工加班前須取得雇主同意再加班。
Q4:下班時間或休息日,接聽主管電話或接收 LINE 簡訊是否算加班?
加班與否與是否收到訊息無關,而是員工是否有實質提供勞務。
因此,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若是下班時間後,緊急需要支援工作項目,於下班時間內完成,則雇主應給付加班費;但若主管的訊息僅為資訊分享,並不需要實際提供勞務,則不視為加班。
Q5: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是否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雇主不可以單方面限制勞工只能換取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地要求勞工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Q6:「月薪制」勞工之延長工時工資如何計算?
以「月薪制」來說,月薪支付的薪資為每月 240 小時,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可往上看Q2:加班費計算方式?)
Q7:加班換補休有期限嗎?每次都需要重新協商補休期限嗎?
加班補休之期限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規定,可依雙方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不過須注意,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最終補休期限為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超過此期限無法再行遞延。
Q8:如果未能在期限內補休完畢,可以換取加班費嗎?
如果勞工未能於期限內補休完畢,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 工資計算標準: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資料來源: